
1月28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明知隽水镇全域为政府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情况下,为了试一下组合烟花的燃放效果,就在通城县隽水镇龙湾城小区附近燃放了25箱礼炮(其中18箱组合烟花、7箱散装烟花)、6板水母烟花,燃放时长十多分钟左右。
目前,李某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李佳玫)